权利人变更
导语 杭州本地宝带来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,包括各种类型变更办理所需材料
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(权利人变更)
设定依据: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物权法》、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和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
收费情况:
1、登记费:住宅(申请人承担)80元/每套,非住宅(申请人承担)550元/每件,经济适用房(住宅)(申请人承担)40元/每套(杭价函〔2009〕28号、发改价格〔2008〕924号);
2、印花税5元/本;(根据国务院令[1988]第11号);
3、如符合相关减免政策,按规定执行;
4、如遇相关政策调整,按新政策执行。
法定时限:30个工作日
承诺时限:单套3个工作日,大宗地2个小时。如有特殊情况,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(如需公告,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)。
申报材料:
1、不动产登记申请表;
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(核对原件);
3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;
4、相关变更证明材料:
(1)行政、事业单位变更的,提交编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(核对原件);
(2)行政、事业单位变更的,提交编委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(核对原件);
(3)社团法人变更的,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(核对原件);
(4)自然人姓名变更的,提交新的身份证复印件(核对原件)及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原件;
5、单位名称变更的,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;
6、询问事项记录;
7、其他必要材料。
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:
1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(核对原件)。
2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(核对原件)。
3、书面委托书原件。
4、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,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(委托书中需写明受托的具体经办人)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、身份证复印件(核对原件)。
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、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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